(一)雙合鎮重大建設項目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1 | 批準結果信息 | 招標事項審批核準結果 | 審批部門、批復時間、招標方式、項目名稱、項目統一代碼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意見》、《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20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 | 相關審批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 √ | √ | ||
2 | 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投標 | 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合同訂立及備案情況、招標投標違法處罰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意見》、《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20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 | 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或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信用中國網站 | √ | √ |
(二)雙合鎮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 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政府網站 | √ |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4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結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6 | 合同訂立信息 | 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政府網站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建設單位、承包人、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合同發生的變更、解除合同通知書、違約行為的處理結果。 | 鼓勵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9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政府網站 | √ | √ | ||
10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蚪K止原因、聯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 | √ |
(三)雙合鎮義務教育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政策 | 教育法律 | 《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規范性文件 | 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各類教育政策文件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教育概況 | 教育事業發展主要情況 | 教育事業發展主要情況 | 《統計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統計管理規定》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教育統計數據 | 學校數據、在校生數據、教師數據、辦學條件數據、縣級匯總數據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義務教育學校名錄 | 學校名稱、學校地址、辦學層次、辦學類型、辦公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3 | 財務信息 | 財務信息 | 年度經費預決算信息、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鄉級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學校公示欄 | √ | √ | √ | √ | |||
4 | 招生管理 | 學校介紹 | 辦學性質、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基本條件、聯系方式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鄉級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隨遷子女入學辦法;部分適齡兒童或少年延緩入學、休學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讀等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招生計劃 | 各校本年度招生計劃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學升入初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招生范圍 | 招生范圍、學區劃分詳細情況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招生結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結果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學校公示欄 | √ | √ | √ | |||||||
6 | 學生管理 | 學籍管理 | 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轉學相關政策及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適齡兒童延緩入學所需材料及辦理流程;學籍證明、畢(結)業證書遺失辦理學歷證明確認 | 《義務教育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義務教育學生資助政策 | 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鄉級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學生評優獎勵 | 省市縣“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標準;評比方法;表彰名單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當地省市縣表彰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學校公示欄 | √ | √ | √ | ||||||
7 | 學生管理 | 優待政策 | 軍人子女參加中考優待確認辦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少數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確認辦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港澳臺籍考生中考加分確認;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細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細則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教育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等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8 | 教師管理 | 教師培訓 | 教師培訓政策文件、培訓項目組織實施通知 | 《教育法》、《教師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材料;參加體檢時間、醫療機構名單、體檢合格標準;認定結果;咨詢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常見問題等 | 《教師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及實施辦法、《教育部關于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政策及流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9 | 教師管理 | 教師公開招聘 | 教師招聘計劃和公告、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10 | 教師管理 | 教師 | 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對教師有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的行政處罰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11 | 教師管理 | 教師評優評先 | 優秀教師的表彰、獎勵等行政獎勵信息公示 | 《教師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任教30年鄉村教師以上教師申請榮譽證書相關政策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做好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頒發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教師職稱評審 | 評審政策、評審通知、學校擬推薦人選名單、評審結果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 縣級、鄉級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教師 | √ | √ | √ | |||||
12 | 教師管理 | 特崗教師招聘 | 崗位設置管理政策、條件、程序等;特崗教師招聘文件及招聘公告;初審結果;筆試成績;資格復審結果;參加面試人員、面試成績;進入考察人員名單;擬聘用人員名單;最終聘用結果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編辦 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關于繼續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應聘 | √ | √ | ||||
13 | 教師管理 | 鄉村教師生活補助 | 管理制度、實施方案、實施時間、補助范圍、發放對象、補助檔次標準、發放情況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落實2013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對在連片特困地區工作的鄉村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加強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經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變更)3個工作日內;教師申領情況進行常年公示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普通話培訓及測試 | 開展普通話培訓、測試的通知;測試結果查詢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14 | 重要政策執行情況 | 控輟保學 | “一縣一策”控輟保學工作方案;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含義務教育學生失學、輟學的總體情況,建檔立卡家庭貧困學生總體就學情況);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典型經驗和有效做法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控輟保學提高義務教育鞏固水平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重要政策執行情況 |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 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組織機構和職責,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學校食堂飯菜價格、帶量食譜;學校膳食委員會名單;學校管理人員陪餐情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學校 | ■政府網站 | √ | √ | √ | ||||||||
供餐企業(單位)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人、供餐方簽約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 | ■政府網站 | √ | √ | √ | ||||||||
15 | 重要政策執行情況 | 學校體育評價 | 學校體育工作自評結果(體育課、體育訓練、體育比賽、體育教師、體育場地、條件保障等);學校體育發展年度報告(重點反映體育教學改革、體育教師配備、體育經費投入和體育場地設施、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等方面的情況)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學校美育評價 |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結果(藝術課程、藝術活動、藝術教師、條件保障、特色發展及學生藝術素質測評等);學校藝術教育發展年度報告(重點反映藝術課程建設、藝術教師配備、藝術教育管理、藝術教育經費投入和設施設備、課外藝術活動、校園文化藝術環境、重點項目推進以及中小學實施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制度等方面的情況)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16 | 教育督導 | 機構隊伍 | 督導部門組成、督學名單、 | 《教育督導條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學校督導評估 | 年度督導工作計劃內容、責任區劃分和責任督學名單、責任督學日常督導事項,學校督導評估的辦法、指標體系、督導評估報告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 |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關政策文件、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年度工作計劃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自評方案及結果,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縣進行督導評估的工作安排、評估結果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17 | 校園安全 | 校園安全管理 | 校園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配套管理制度,學生住宿、用餐、組織活動等安全管理情況,校園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應對情況、調查處理情況,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政策規定及申請流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市、區)教育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四)雙合鎮社會救助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最低生活保障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3 | 審批 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4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審核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終止供養名單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6 | 臨時救助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五)雙合鎮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養老服務業務辦理 | 老年人補貼 | 老年人補貼名稱(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等);各項老年人補貼依據;各項老年人補貼對象;各項老年人補貼內容和標準;各項老年人補貼方式;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格式;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補貼政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
(六)雙合鎮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法治宣傳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法律法規資訊;普法動態資訊;普法講師團信息等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規劃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司法所、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2 |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轄區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產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司法所、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3 | 法律服務機構、人員信息查詢服務 | 轄區內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有關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司法所、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4 | 法律咨詢 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司法所、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5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信息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相關規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具體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網址;三大平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及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司法所、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其他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七)雙合鎮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財政部門網站公開平臺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⑤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
2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③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④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財政部門網站公開平臺 | √ | √ | √ | |||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②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 |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 |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 | |||||||||||||
3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②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財政部門網站公開平臺 | √ | √ | √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4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財政部門網站公開平臺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⑤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 | |||||||||||||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③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④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 | |||||||||||||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①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②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 | |||||||||||||
5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績效執行結果。 | 同上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財政部門網站公開平臺 | √ | √ | √ |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 | |||||||||||||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6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 收支總體情況表:①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②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③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 √ | √ | √ | |||
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①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③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④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⑤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 |||||||||||||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 | |||||||||||||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 | |||||||||||||
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7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 收支總體情況表:①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②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③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 √ | √ | √ | |||
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①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③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④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⑤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 |||||||||||||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 | |||||||||||||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 | |||||||||||||
8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 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 | 財政所 | ■政府網站 | √ | √ | √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八)雙合鎮就業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就業信息服務 | 求職信息登記 | 服務對象、提交材料、辦理流程、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方式)、咨詢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就業失業登記 | 失業登記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3 | 就業登記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4 | 就業失業登記 | 《就業創業證》申領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對就業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施就業援助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6 |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7 | 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申領 | 對象范圍、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地點(方式)、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九)雙合鎮社會保險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社會保險登記 |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 事項名稱、事項簡述、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結果送達、收費依據及標準、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查詢 | 單位參保證明查詢打印 | 事項名稱、事項簡述、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結果送達、收費依據及標準、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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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養老保險服務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 事項名稱、事項簡述、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結果送達、收費依據及標準、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險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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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養老保險服務 | 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事項名稱、事項簡述、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結果送達、收費依據及標準、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險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失業保險服務 | 失業保險金申領 | 事項名稱、事項簡述、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結果送達、收費依據及標準、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社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十)雙合鎮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告知 | 在擬征收土地前,應明確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并予以公開。1.擬征收土地用途;2.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3.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4.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5.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有關規定);6.聽證權利;〔*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措施〕。 |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在實地啟動擬征收土地工作時,在村公示欄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2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按規定確認后,調查結果予以公開。 1.征收土地勘測調查表;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 〔*土地勘測定界圖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圖件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技術處理)〕。 | 《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3 | 擬征地聽證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予以公開。按擬征收土地告知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擬征地聽證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4 | 征地批準文件 | 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批復文件應予以公開。 1.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轉發用地批復文件; 5.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5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據用地批復文件,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要求; 5.救濟途徑。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6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登記 | 征地補償登記匯總表。 〔*征地補償登記前置與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合并進行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征地補償登記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7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開。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與支付方式; 4.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5.農業人員安置具體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7.聽證等救濟途徑;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 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8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 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公開。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征地聽證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9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在被征地村公告欄張貼,予以公開,張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依申請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獲得支付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農業農村辦公室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十一)雙合鎮保障性住房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法規政策 | 法律法規 | 文件名稱;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獲?。ㄐ纬?、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稱; | |||||||||||
3 | 重大決策 | 決策前預公開 | 決策公開制度; 意見征集。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4 | 決策會議公開 | 會議名稱; | |||||||||||
5 | 決策結果公開 | 保障性住房領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 |||||||||||
6 | 規劃計劃 | 中長期規劃 | 保障性住房專項規劃。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7 | 年度計劃 | 年度建設計劃任務量:開工套數、基本建成套數; | |||||||||||
8 | 建設管理 | 立項信息 | 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金額;計劃安排。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9 | 開工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建設總套數;開工時間;年度計劃開工套數、實際開工套數;年度計劃基本建成套數;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等。 | |||||||||||
10 | 基本建成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單位;竣工套數;竣工時間等。 | |||||||||||
11 | 竣工項目清單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單位;竣工套數;竣工時間等。 | |||||||||||
12 | 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 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開工時間;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等。 | |||||||||||
13 | 配給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 | 申請受理公告;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14 | 公租房承租資格審核 | 申請受理; | |||||||||||
15 | 公租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審批 | ||||||||||||
16 |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 | ||||||||||||
17 | 配給管理 | 房源信息 | 項目名稱;保障性住房類型;竣工日期;地址;住房套數;待分配套數;已分配套數;套型;面積;配租配售價格;分配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18 | 選房或搖號公告 | 公告名稱;發布部門;發布日期;正文,包括時間、地點、流程、注意事項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19 | 分配結果 | 保障對象姓名;保障性住房類型;房號、面積、套型;所在建設項目名稱等。 | |||||||||||
20 | 辦理配租配售公告 | 公告名稱;發布部門;發布日期;正文,包括時間、地點、流程、注意事項等。 |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資格定期審核 | 年審或定期審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對象編號、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配租房源;套型;面積;是否審核通過;未通過原因等。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2 | 自愿退出 | 原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原租購項目名稱、地址、類型、套型、面積等;原享受補貼面積、標準等。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3 | 到期退出 | ||||||||||||
24 | 不符合條件退出 | ||||||||||||
25 | 違規處罰退出 | ||||||||||||
26 | 配后管理 | 租賃補貼發放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發放金額;發放年度、月份、日期;發放方式。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7 | 租金收取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應繳租金;實收租金;未足額收取原因;租金年度、月份;收取日期;收取方式。 | |||||||||||
28 | 租金減免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保障項目名稱、類型、套型、面積;原應繳租金標準、現應繳租金標準。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9 | 騰退管理 | 騰退對象;騰退日期;騰退原因;實退租金。 | |||||||||||
30 | 房屋維修 | 維修內容;維修標準;維修資金來源渠道;維修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 | |||||||||||
31 | 保障性住房調整 | 保障對象姓名、身份證號(隱藏部分號碼);調整前和調整后保障項目名稱、類型、套型、面積等;不予調整原因。 | |||||||||||
32 | 配后管理 | 運營承接主體管理 | 單位名稱;獲取運營資格方式;運營承接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姓名;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注冊資金;服務范圍;監督考核情況等。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33 | 辦事指南 | 申請保障 | 申請條件;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流程和辦理時限;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政務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34 | 合同備案 | 合同范本;備案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等。 | |||||||||||
35 | 申請租金減免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流程和辦理時限;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6 | 辦事指南 | 繳納租金 | 租金標準;繳納方式、時限;受理(辦理)機構;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保障性住房信息制作部門、保存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
37 | 保障性住房調換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方式、流程;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8 | 自愿退出 | 申請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請方式、流程;申請受理(辦理)機構;受理地點;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 | |||||||||||
39 | 政策解讀 | 本級政策解讀 | 解讀主體;解讀內容;解讀方式;解讀時間等。 | ||||||||||
40 | 回應關切 | 主動回應 | 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及回復情況;公開突發事件應對情況等。 | ||||||||||
41 | 回應關切 | 互動回應 | 在收集分析研判輿情的基礎上,針對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的互動回應內容。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42 | 評價結果 | 上級評價、表彰情況 | 上級對本地區保障性住房領域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的評價、通報、排名;獲上級表彰、入圍上級推廣示范情況等。 | ||||||||||
43 | 社會評價情況 | 公眾對保障性住房工作滿意度評價。 |
(十二)雙合鎮農村危房改造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部門文件 | 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文件 | 文件分類、生成日期、標題、文號、有效性、關鍵詞和具體內容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2 | 計劃實施 | 任務分配 | 及時公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名單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分配結果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3 | 組織培訓 | 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4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申請條件 | 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條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5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財政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6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規劃建設辦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7 | 對象認定 | 危改戶認定程序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8 | 認定結果 | 認定結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十三)雙合鎮市政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城市供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 | 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許可的審批 | 申請條件、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四)城市綜合執法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城市建設管理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1.機構職能、權責清單、執法人員名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 1.除處罰決定外其他內容:長期公開(動態調整);2.處罰決定:7個工作日內。 | 鎮政府 | ■政府網站 ■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查詢系統 | √ | √ | √ | √ | ||
2 | 城市管理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1.機構職能、權責清單、執法人員名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1.除處罰決定外其他內容:長期公開(動態調整);2.處罰決定:7個工作日內。 | 鎮政府 | ■政府網站 ■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查詢系統 | √ | √ | √ | √ |
(十五)雙合鎮涉農補貼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級 | |||||||
1 |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 | 農機購置補貼 | 政策依據;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系方式等; 補貼結果; 監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 | 耕地地力保護 | 政策依據; 申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材料、咨詢電話、受理單位、辦理時限、聯系方式等; 補貼結果; 監督渠道:包括舉報電話、地址等。 |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六)雙合鎮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機構名稱;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社區(街道)文化中心免費開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2 | 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信息 | 1.機構名稱; | 《殘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3 | 公共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1.機構名稱;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4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1.活動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5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1.活動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6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1.培訓時間;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7 |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 1.活動時間;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公共服務辦公室、文旅辦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8 | 公共 | 文博單位名錄 |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博物館名錄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物行政部門 | ■政府網站 | √ | √ | √ | √ |
(十七)雙合鎮安全生產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依法 行政 | 行政許可 |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依法 行政 | 行政處罰 | 辦理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級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3 | 行政強制 | 辦理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4 | 行政 管理 | 黑名單管理 | 列入或撤銷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息,具體企業名稱、證照編號、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5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報 | 1、事故信息:本部門接報查實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 2、典型事故通報:各類典型安全生產事故情況通報,主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結果、相關領導批示情況、預防性措施建議等內容 3、事故調查報告:依照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經批復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 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公開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十八)雙合鎮救災生產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規 | 與救災有關的法律、法規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
(十九)雙合鎮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行政 審批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服務指南 | 適用范圍、審批依據、受理機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監督投訴渠道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相關責任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2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基本信息 | 生產經營者名稱、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地址/經營場所、食品類別/經營項目、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限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相關責任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3 | 行政 審批 | 藥品零售許可服務指南 | 適用范圍、審批依據、受理機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監督投訴渠道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相關責任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4 | 藥品零售許可企業基本信息 | 經營者名稱、許可證編號、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變更項目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相關責任部門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 √ | √ | √ | ||||
5 | 監督 檢查 |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 ||
6 | 監督 檢查 | 特殊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7 | 監督 檢查 | 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8 | 化妝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9 | 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檢查制度、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 | √ | √ | ||||
10 | 公共 服務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11 | 公共 服務 | 食品安全應急處置 |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保障、監測預警、應急響應、熱點問題落實情況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12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訴舉報的途徑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13 | 食品用藥安全宣傳活動 | 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形式、活動主題和內容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二十)雙合鎮扶貧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扶貧對象 | 貧困人口識別 | ·識別標準(國定標準、省定標準) | 《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貧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2 | 貧困人口退出 | ·退出計劃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貧困退出人口所在行政村 |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3 | 扶貧資金 | 年度計劃 | ·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4 | 扶貧項目 | 項目庫建設 | ·申報內容(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和籌資方式、受益對象、績效目標、群眾參與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5 | 年度計劃 | 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規模、實施期限、實施單位、責任人、績效目標、帶貧減貧機制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 | ■政府網站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
6 | 扶貧項目 | 項目實施 | ·扶貧項目實施前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 | ■政府網站 ■公共服務中心 ■鎮/社區/村公示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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